学校首页 部门首页 通知公告 科研新闻 国家政策 学校规章 科研项目 成果专利 讲座报告 产学研合作 资料下载
  当前位置:91中文字日产乱幕4区 >> 产学研处 >> 国家政策 >> 正文
    今天是:
 
全国讲理想比贡献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1-07-01   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动员和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为建设创新型国家作出新贡献,中国科协、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和国务院国资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在企业深入开展“讲理想、比贡献”活动的意见》。为做好全国“讲理想、比贡献”活动(以下简称“讲、比”活动)表彰奖励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讲、比”活动是面向企业开展的一项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对在“讲、比”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是激励企业科技工作者立足本职岗位,奋发进取、刻苦攻关,勇攀科技高峰;营造创新环境,培养一线创新人才,使创新智慧竞相迸发、创新人才脱颖而出;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建设创新型国家作出新贡献的一项重要举措。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荣誉称号分为全国“讲、比”活动先进集体、科技标兵和优秀组织者。全国“讲、比”活动评选表彰每两年开展一次,每次评选100个全国“讲、比”活动先进集体,100名全国“讲、比”活动科技标兵,100名全国“讲、比”活动优秀组织者。
第二章 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凡开展“讲、比”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均可参加全国“讲、比”活动先进集体的评选;凡积极参加“讲、比”活动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科技人才和技能人才,均可参加全国“讲、比”活动科技标兵的评选;凡在组织开展“讲、比”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科协专职和兼职人员,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地方各级“讲、比”活动领导机构有关人员,均可参加全国“讲、比”活动优秀组织者的评选。
第四条 全国“讲、比”活动先进集体推荐条件:
1.企业领导重视,把“讲、比”活动纳入企业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督促检查,协调解决活动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能够兑现相关奖励;
2.企业有相应的“讲、比”活动组织管理机构,有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
3.企业创新氛围浓厚,“讲、比”活动具有广泛的参与度,企业科技工作者和员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能够得到充分发挥;
4.积极组织和动员企业科技工作者和员工开展技术创新活动,“讲、比”活动所立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科技成果和一线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成绩突出;
5.荣获省级“讲、比”活动先进集体称号(或经省级主管单位推荐)。
第五条 全国“讲、比”活动科技标兵推荐条件:
1.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模范遵守科技工作者道德规范,关心企业发展,勇于创新,积极参加“讲、比”活动;
2.在“讲、比”活动所立项目的实施、完成中成绩显著,项目创造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取得重要的创新性成果;
3.荣获省级“讲、比”活动科技标兵称号(或经省级主管单位推荐)。
第六条 全国“讲、比”活动优秀组织者推荐条件:
1.热心支持和组织开展“讲、比”活动,善于整合资源,为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一线创新人才成长营造良好环境,得到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好评;
2.积极沟通协调企业有关部门,共同推动“讲、比”活动开展,组织的“讲、比”活动具有创新特色,管理科学,措施得力,成效显著,事迹突出;
3.推动“讲、比”活动在各类企业广泛开展,积极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人才成长作出突出贡献;
4.荣获省级“讲、比”活动优秀组织者称号(或经省级主管单位推荐)。
第三章 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 中国科协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和国务院国资委联合成立全国“讲、比”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国科协,负责全国“讲、比”活动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应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负责各地“讲、比”活动的组织管理和评选表彰工作。
第八条 全国“讲、比”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开展活动情况,确定全国“讲、比”活动先进集体、科技标兵和优秀组织者的推荐名额并下发通知。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讲、比”活动领导机构根据本办法要求,认真组织好各地的推荐工作。要认真落实本办法和有关评选表彰工作通知的精神,并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努力扩大社会影响,吸引各类企业积极参与。
第十条 评审程序:
1.开展“讲、比”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按照要求填写表格并提供有关材料,按属地原则将有关材料报所在地“讲、比”活动领导机构(或有关主管单位),经审核后报上级“讲、比”活动领导机构(或有关主管单位)。
2.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讲、比”活动领导机构(或有关主管单位)要对单位和个人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并负责组织初评,按照分配的推荐名额,将初评意见和有关申报材料报全国“讲、比”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3.全国“讲、比”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终评,并进行公示,评审结果公示后,报全国“讲、比”活动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中国科协、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和国务院国资委联合组织评选表彰活动,对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授予全国“讲、比”活动先进集体、科技标兵和优秀组织者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和奖牌。
第十二条 中国科协、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向各推荐单位、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通报全国“讲、比”活动表彰的决定。受到表彰的个人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可作为考核、评定职称、晋升职务和工资的依据,对有重大贡献的全国“讲、比”活动科技标兵可推荐参加国家级有关奖励评选。各地要对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广泛宣传,扩大“讲、比”活动的社会影响,积极营造创新氛围。
第十三条 对在“讲、比”活动中完成的科技项目,企业可按该项目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参照国家有关科技奖励政策进行奖励。对在“讲、比”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各地、各企业可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各地的“讲、比”活动表彰奖励办法,并报全国“讲、比”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全国“讲、比”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一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下一篇>>中国科协关于加强学会工作的若干意见
 
[打印]   [关闭本窗口]

 

 
电话:13950986261  0598-8282790  E-mail:[email protected] 邮编:365000
三明职业技术学院版权所有© 2010保留所有权利
建议浏览环境:IE10.0以上版本,1280×960分辨率或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