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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中文字日产乱幕4区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9-06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机构的设置和管理,使科研机构的申报、考核、评估更趋科学化和规范化,更有效地整合科研力量和组建创新团队,提高科研水平和学术竞争力,促进学科建设,发挥科研机构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服务经济社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机构是指由91中文字日产乱幕4区正式批准成立,设立在相关院系的研究所、跨学科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科研机构”)。不含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和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其它机构。原则上以单一研究领域为主的科学研究机构为研究所;跨部门、跨学校,多学科的综合性应用研究、科技开发机构为研究中心。

第三条 科研机构的建立要与学科建设紧密结合,要向产、学、研一体化方向发展;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努力办出自己的特色,积极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跟踪当代科技发展的前沿,不断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培养高质量人才,多出科研成果,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科研机构要倡导严谨、勤奋、求实、创新的工作作风,严格管理,团结协作,讲求职业道德和科技道德,服务地方经济社会。

第五条 学校鼓励与校外企事业单位在自愿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下联合组建科研机构,以加强产、学、研的结合,吸引社会资金发展学校教育与科技事业,实现学校科研成果的转化。

第二章 机构的审批

第六条 拟建科研机构应有明确、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目标,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研究规划,有学术造诣较高、学风正派的带头人和专业知识、年龄等方面结构较为合理的研究队伍,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已取得显著成绩,在学术界有一定影响,具备承担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的实力,在仪器设备、科研用房、研究经费等方面有相关条件支撑。对新兴学科、交叉学科或国家和地方急需发展的研究领域,可根据情况,优先成立科研机构。

第七条 申请成立科研机构,由院系填写《91中文字日产乱幕4区科研机构筹建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详见附件),报送学校产学研处。产学研处对该机构的成立的必要性和条件等情况进行审查,并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学校行政办公会和党委会讨论审定。科研机构更名、扩建的审批手续按申请成立科研机构的手续办理。

第八条 申请与外单位联合组建的科研机构,可由组建各方派员共同领导,负责协议或合同的实施和重大事项的协调。合同期满,任务完成后,任何一方未提出继续合办的建议时,机构即予撤消。学校一方的具体申请事宜由相关院系负责办理。

第九条 机构成立时间以发文时间为准。新成立机构自批文下达之日起,可以根据需要向校长办公室申请办理机构印章事宜。印章由挂靠院系进行管理。

第十条 未获批准的关于成立、更名或扩建科研机构的申请,如无新的申请理由,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三章 机构的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独立开展学术活动、承担科研项目、项目洽谈。科研机构所签订的任何协议或合同必须报学校产学研处审查批准,并加盖学校有关公章。科研机构由产学研处负责总体规划,进行检查、评估等宏观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机构完成的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归91中文字日产乱幕4区。科研机构成员的智力劳动成果的生成,知识产权的认定和归属,无形资产的利用和转移、管理和保护,研究人员与知识产权的关系等依据国家的有关法令和《91中文字日产乱幕4区教科研成果认定与管理办法》(明医科院〔2021〕60号)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批准成立的科研机构原则上由挂靠院系(跨学科的科研机构依托于关系最紧密的院系)管理,人员编制、实验与办公用房、经费由挂靠院系统筹解决。由国家部委和地方政府批准成立的科研机构也实行挂靠院系管理,人员编制、实验和办公用房根据科研机构批文执行。

第十四条 科研机构实行所长(主任)负责制,所长(主任)一般由挂靠院系聘任,报学校产学研处备案。科研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一般由60周岁以下,学术造诣较深、作风正派、富于开拓精神、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献身精神的学术带头人担任,聘期五年,连聘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所长(主任)的职责是全面负责科研机构的工作,主要包括:制定落实内部管理制度;聘任副主任(副所长);负责日常业务、管理与对外联系工作;筹措和审核使用研究经费;负责向院系和学校产学研处汇报工作等。

第十五条 科研机构应根据其的特点与规律,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使管理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要把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奖惩等制度与科研机构自主、开放、竞争的办所方针相结合。通过实施课题组研究人员聘任制和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形成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的新型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 规模较大的科研机构应建立3-5人的学术委员会,其职责是审核研究方向,论证发展规划和科研选题,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以及受所长(主任)委托,讨论本机构建设中的重大学术和技术问题。

第四章 机构的考核与评估

第十七条 科研机构完成相应的科研工作量则视为合格:平均每年应获立项和承担一个以上院级科研课题,平均每三年应获立项和承担一个地(厅)级以上课题或一个横向课题,并有一定数量的其它科研成果(论文、著作、专利等)。

第十八条 科研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自我考核,对当年科研工作开展情况(项目、经费、成果、获奖、经验、问题等)写出年度报告,每年12月31日前交科研处审查备案。学校产学研处每三年分别组织对科研机构的考核与评估。科研机构的挂靠院系或单位每年应向学校产学研处提交科研机构年度进展报告,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科研机构所在院系或单位提交的年度报告进行考核和评估,考核等级为A、B、C三级,并由学校产学研处将考核结果在校内公布。

第十九条 学校对于评估为A级的科研机构在科研项目、校企合作、社会培训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未参加考核和评估的科研机构以及评估位C级的科研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整改、重组或撤消。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校产学研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院学术委员会裁定。






附:

91中文字日产乱幕4区科研机构筹建申请书

拟建机构名称


依托部门


机构负责人


联系电话


政治面貌


毕业院校与专业


   


   


职务、职称


身份证号


科研机构成员情况

姓名

出生年月

学历

专业

专业技术职务

签名































建立科研机构可行性报告

(包括建立科研机构的目的、意义,依托的学科或基地情况,近五年承担的主要科研项目和取得的代表性科研成果)







科研机构建设方案

(包括研究方向、建设目标、主要建设任务、经费保障、考核方案等)








科研机构负责人承诺

如果本机构获得批准,本人将积极履行负责人职责,严格遵守91中文字日产乱幕4区科研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计划开展建设工作和科研工作,完成相关部门的考核任务,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


                        签字:

                                       

依托部门承诺

本机构申请书内容属实,如获批准,本部门将严格按照学校科研机构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监督职责,并未本机构的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部门公章:                         领导签字:

   

学院管理部门意见


学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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