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部门首页 >> 管理制度 >> 正文
  今天是: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15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帮助我校贫困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关于普通高校、普通中专对经济困难学生减、免、缓交学杂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教计〔1995〕9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闽教〔1999〕计财109号)、《关于切实做好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意见》(闽教财〔2004〕8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18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减免标准与受理时间

第二条 学费减免额度分为减免6000元、3000元、2000元、1500元四个等级。

第四条 每学年申请一次,申请时间9月1日—10月15日,逾期不予办理。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一)大二大三需已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大一无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按标准减半减免;

(二)满足下表家庭经济困难条件之一,且思想端正,学习努力,生活勤俭节约,“福建助学”APP测评分45分或以上。

减免标准及基本条件见下表:


QQ图片20200807164151.png

第六条 学校对学费减免进行总额控制,根据 “福建助学”APP测评分大于等于45分各二级学院人数比例分配学费减免经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享受学费减免,如已享受,则予以取消,并视情况追回已享受全部金额。

(一)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提供假证明材料等被查实弄虚作假者。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三)受到警告及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

(四)上学期有违纪行为受学院纪律处分的学生或有3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五)应征入伍学费减免或无需缴纳学费者;

(六)生活铺张浪费或有高消费行为。

第四章  认定机构

第八条 学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以文件为准)全面领导全校学费减免的认定工作;校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九条院(系)工作组。各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任组长,院长(系主任)任副组长,教师代表、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学生代表参加的学费减免资助审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十条 班级评议小组。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或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评议小组,具体负责本班级的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本班级人数的10%,且不少于5人的单数。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学费减免申请表》,并提交相应佐证材料

(二)班级评议。班级评议工作小组民主评议,辅导员、班主任对学生的相关情况予以核实,给出初审意见。

(三)院(系)复审后上报。院(系)工作组召开审核会议,通过后在院(系)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的,评审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重新审核。无异议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审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汇总后报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财务处减免相应的学费,对已交学费的学生一次性发放补助金至学生账户。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各院(系)在实施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和调查。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经过自身努力又无力解决困难的学生能够得到资助。

第十三条 对于学费减免的学生,学费减免款项应及时用于学费。

第十四条 各院(系)在每学年新生入学和每学年末都要及时对学生进行认真调查,对学生逐个进行摸底排队,将材料汇总至学校,建立减、免交学费的学生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上一篇>>临时困难补助实施办法
下一篇>>综合奖学金评定办法
 
[打印]   [关闭本窗口]

 

电话:0598-8299395 E-mail:xszzglzx@smykzy.
 三明职业技术学院版权所有© 2010保留所有权利
 建议浏览环境:IE10.0以上版本,1280×960分辨率或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