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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6-11-1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保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福建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办学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入学通知的要求和规定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办理请假手续,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及其他正当事由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年入学者,可以在报到注册后一周内凭有效证明向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向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申请入学。逾期不申请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编定学号发给学生证,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条 学生必须在每学年按学校规定准时缴纳学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持学生证到办学单位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凡休学、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未经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第三章 学 制

第九条 针对在职人员的学习特点,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行学年制。最长修业年限为学制加二年,学生修完规定的课程方可毕业。

第十条 学生一般应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没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的学生,允许其延长学习时间,但不得超过最长修业年限。

第十一条 经批准允许以休学、保留学籍等形式中断学习者,累计修业年限不得超过最长修业年限。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的考试和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除省、学校统考课程外,按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的考试、考核方式由任课老师根据课程特点确定。

第十四条 除省、学校统考课程外,按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的考试试题由主讲教师按课程的性质、内容和教学大纲要求拟定。拟定的试卷经办学单位主管教学领导审定后方可考试。学生毕业满3年后,试卷可由办学单位销毁。

第十五条 按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每学期均应进行考试。考试成绩(实验、实习、毕业论文用五级记分外)一律用百分制记分。课程考试成绩总评为60分(含60分)以上,即通过该课程(为区分重修成绩,成绩60分记载为61分)。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换算标准为:

90100分为优秀

8089分为良好

7079分为中等

6069分为及格

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课程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占60%,平时作业占20%,出勤占20%计算总评分。单独开设的实验课以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各占总评成绩的50%计算总评分。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到课、实验、作业、课堂讨论、期中测验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负责按平时成绩、期考成绩、总评成绩分别评定、登记并签名,于该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连同试卷送交学生所在办学单位并将成绩送交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

第十七条 课程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更改的,由评定成绩的教师向办学单位主管教学领导申述更改理由,经同意后方可改动,更改申报材料一并与试卷保存。

第十八条 学生修读某门课程缺课总学时数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须重修该门课程。特殊情况由学生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经学生所在办学单位主管教学领导审核批准后,可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平时欠交作业(包括习题、实验报告)、缺做实验的次数超过总次数的三分之一以上,或作业、实验报告不及格者,必须补交、补做及格后,才能参加该门课程考试。任课老师和学生所在办学单位学籍管理人员在课程考试前,认真做好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因故不能参加考试,须事先向学生所在办学单位申请缓考(因病不能考试的要附上医院证明),经办学单位批准后可缓考。缓考的时间与正常补考同时进行,成绩按正常考试记载。未经批准而缺考者,作旷考论,其成绩记为“旷考0分”,不予补考。学生对旷考行为做出书面检讨,经办学单位批准,旷考的课程可以重修,但只能重修一次。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考试,必须遵守考场纪律。对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监考老师有责任劝阻,并有权责令违纪者离开考场,取消其考试资格。被取消考试资格和考试作弊的课程,成绩以“违纪0分”记,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取消考试资格或考试作弊者(开除学籍者除外),经教育后确有悔改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办学单位批准,可以给予一次重修机会。

第二十一条 补考与重修

(一)除毕业学期外,其余学期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办学单位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二周内安排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重修该门课程。

(二)毕业学期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安排一次补考(课程门数不超过三门),补考仍不及格者不得毕业。学生可在弹性学制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申请回校重修。但毕业论文、毕业实践不及格者,在离校前不再安排补做,并不得毕业,可在弹性学制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申请回校补做。

(三)补考课程和重修后考试合格的课程,成绩以60分记载。

(四)各门课程的补考,由学生所在办学单位组织。

(五)因毕业论文、毕业实践不及格原因未能毕业的学生,在弹性学制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可申请回校补做一次毕业论文、毕业实践,成绩合格者,跟当年毕业生发放毕业证书。

第五章 课程免修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请课程免修免试,需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办理。

(一)取得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同学历层次单科合格证书的相同课程,可申请免修免试;

(二)取得普通高校同类专业、同等或更高学历层次、教学要求与我校教学计划要求一致的课程名称相同且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上的课程,可申请免修免试;

(三)非英语类专业学生取得国家大学英语四级合格证书或成绩达到426分以上者,可申请免修免试大学英语;

(四)非计算机类专业学生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合格证书者,可申请免修免试公共基础课程中的计算机应用课程。

第二十三条  免修免试的课程门数不得超过该专业开设课程门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章 休学、复学、转学、退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确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工作需要,一年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三)因特殊原因,学校认定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办学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有效证明,经办学单位主管教学领导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审批。经批准休学的学生,由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发给休学通知书,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复学。

第二十六条 休学一般以学年为单位。期满如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根据弹性学制的有关规定,休学保留学籍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征服兵役,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须于开学前一周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持休学通知书到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伤、病休学学生要求复学时,除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须持有医院健康检查证明,方能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后续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未继续开办,可以转读其他相近专业,已修课程符合条件者可申请免修免试。复学学生,其学号不改变;

(四)复学学生的缴费标准与其复学后跟读的专业年级学生相同;

(五)对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不准复学;

(六)休学期满不按时回校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学籍。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就读。但有下列情况者,可以申请转学:

(一)因工作调动、岗位调整或家庭住址变动无法继续在原学校学习者;

(二)学校根据办学情况,对原录取专业进行调整,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条 下列情况不予办理转学:

(一)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向普通高校转入者;

(二)不符合转入学校录取条件者;

(三)二年级及以上者;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学习。但有下列情况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校根据办学情况,对原录取专业进行调整,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二)原工作岗位变动,为适应新工作岗位需要的学习者;

(三)学生因患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二条 下列情况不予办理转专业:

(一)专业科类不同者;

(二)未达到转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者;

(三)二年级及以上者;

(四)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申请转学或转专业、按下列方法办理:

(一)在校内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三明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由转出的办学单位和拟转入的办学单位签署意见后提交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审批。

(二)在福建省内跨校转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三明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审批表》(省内一式三份,省外一式四份),并由转出学校签署意见,备齐“新生录取名册”和“学习成绩单”,送给转入学校签署意见,再送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审批。跨省转学者,除转出和转入学校签署意见外,还须经转出、转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弹性学制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二)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三)因病连续休学两年期满,经医院确诊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连续旷课达二十天或累计旷课达60学时以上而无正当理由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不交费注册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须由办学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附有关材料,报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审批。

第三十六条 退学的学生由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发给退学通知书,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学习证明。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考勤、纪律

 

第三十七条 考勤与请假办法

(一)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课或迟到、早退;

(二)因伤病、因事或因公出差不能上课或参加实验实习者,必须请假,否则作旷课处理;

(三)请假必须事前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申请经批准后方才有效;确因特殊情况事前无法办理请假手续者,应在三日内凭有效证明补办请假手续。请假在一周以内者,班主任签意见后,送到办学单位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周以上者,除办理以上手续外,须由办学单位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办理。请假期满仍不能到校上课者,应办理续假手续(手续同前)。如不续假,超假部分作旷课处理;

(四)报到注册及实验、实习、考试等教学环节的请假应从严掌握。一般不得请假;

(五)学生考勤由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负责登记(分迟到、早退、请假、旷课),每月末由班主任汇总送办学单位学籍管理部门,由办学单位学籍管理部门汇总考勤情况,作为学生是否具备课程考试资格或是否给予学生退学处理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考勤处理意见

(一)某门课程缺课达到一定数量者,按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二)连续旷课达二十天或累计旷课达60学时以上而无正当理由者,作退学处理;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当年毕业班学生进行一次优秀毕业生评选(名额为毕业学生数的10%)。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工作和学习都较突出的毕业学生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并予以表彰。

第四十条 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并通报学生所在单位。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闭卷考试时携带有关书籍、资料进考场,又不按要求集中存放者,按违反考场纪律论处,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在考试期间时,有以下行为者即属考试作弊:

1.违规传递考试信息;

2.夹带与考试有关的资料;

3.抄袭他人答案或为他人提供答案;

4.互换试卷;

5.请人代替考试、代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其他的作弊行为。

对犯有上述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态度,给予相应处分。对犯有上述第1-3款行为者,分别给予严重警告或留校察看的处分;对犯有第4-6款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对犯有第7款行为者,视具体情况予以处分。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毕业班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推迟一年毕业);在留校察看期间有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校期间有两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5.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二条 拟对违纪学生做出记过及其以下等级的处分决定的,学生所在办学单位应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在弄清事实后十五天内做出处分决定,报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备案后发文。

拟对学生做出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所在办学单位应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在弄清事实后十五天内提出处理意见,经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学校研究决定。

学生的奖惩情况,均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

 

第九章 毕 业

 

第四十三条 具有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的学生,修完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的毕业鉴定意见由办学单位根据学生本人在校期间的政治表现、思想品德、学习情况等方面的表现做出全面总结,毕业鉴定存入学生档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负责解释。

 

 

                                     三明职业技术学院

                                    0一三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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