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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赛奖学金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15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学校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的目标,彰显高职学生的职业特性,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勤于实践,鼓励特长型、创新型人才的脱颖而出,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职业技能赛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技能竞赛。

第三条  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是指由学校和市级及以上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或单位举办的针对某一领域的高职院校学生技能比赛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二章  竞赛级别及类型

第五条  职业技能竞赛分为国家级、国家部委级、省级、省部门级、市级、校级六个级别,竞赛级别认定以参赛通知文件的发文单位为依据。

    (一)国家级指的是国家多部门(8个以上含8个)联合主办的全国性职业院校技能竞赛;

(二)国家部委级指的是国家部门(8个以下)直接主办的职业技能竞赛;

(三)省级指的是由福建省多部门(8个以上含8个)联合主办的全省性职业院校技能竞赛、全国教指委/政府部门下属机构主办的职业技能竞赛;

(四)省部门级指的是福建省相关部门(8个以下)直接主办的职业技能竞赛、全国行业协会/学会主办的、其它各类全国比赛中的省分站赛等各类职业技能竞赛;

(五)市级竞赛是指三明市多部门(8个以上含8个)联合主办的全市职业院校技能竞赛、全省教指委/政府部门下属机构主办的、省行业相关学会直接主办、以及其它各类全省比赛中的市分站赛等各类职业技能竞赛;

(六)校级是指由学院组织的全校性职业技能竞赛。

第三章  竞赛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校级以上(含校级)学生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校级以上(含校级)学生竞赛实施方案。

(二)负责组织、协调、表彰、奖励校级以上(含校级)竞赛活动。

(三)负责制定学校学生竞赛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负责全校学生竞赛工作的档案管理、数据统计、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七条  承办竞赛的院系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选拔或推荐优秀选手参加学校组织的校级以上(含校级)学生竞赛活动。

(二)受学校委托作为承办部门或作为组织部门负责制定校级以上(含校级)学生竞赛实施细则。

(三)受学校委托负责承办或组织校级学生竞赛活动。

(四)负责确定赛前集中培训的指导教师,督促和指导教师开展赛前培训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学生竞赛档案管理、数据统计及上报工作。

第八条  市级及以上竞赛由教务处组织,院系协助实施。教务处根据上级学生竞赛的文件要求,按照学校专业分布情况确定协助部门。协助部门选拔竞赛选手和制定竞赛实施细则及经费预算方案报教务处批准后,组织与实施培训活动、指导学生参加竞赛等工作。

第九条  校级竞赛由教务处组织,承办部门具体实施。校级竞赛由教务处提出竞赛项目,按照学校专业分布情况商定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制定竞赛实施方案,经审批后予以实施。

第四章  竞赛经费与培训管理

第十条  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从学生学费中按比例划拔专项经费作为学生技能赛奖学金。学生技能赛奖学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校级以上(含校级)竞赛活动,经费的开支要贯彻节约的原则,按照批准经费预算额度,参照学校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省级和国家级竞赛的参赛队员赛前需集中培训,由承办部门制定培训方案和经费预算方案,经教务处、学生处审核确认后实施。

第十三条  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竞赛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参赛的具体情况对课程结业考试的成绩予以加分。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四条  学校给予在校级以上(含校级)各类学生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按竞赛级别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十五条  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等级 项目

团体奖

个人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校级

150

120

70

100

80

50

市级

2000

1000

600

1000

500

300

省部门级

4000

2000

1000

2000

1000

500

省级

10000

4000

2000

5000

2000

1000

国家部委级

15000

8000

4000

7500

4000

2000

国家级

20000

10000

6000

10000

5000

3000

第十六条  同一项目竞赛既有团体奖又有个人奖的,从高计奖,不重复计奖;团体项目的奖金由各项目负责人统一协调分配。获奖项目的参赛学生在评先评优等方面优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院系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订竞赛活动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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